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9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项,其中,市政府部门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省驻陇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附件: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3项)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一)市政府部门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市人社局 |
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市人社局 |
(二)省驻陇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