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一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关于调整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5〕5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2项,其中,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2项,下放县区实施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3项,省政府直接下放到县区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合并实施行政审批项目2项。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36项,其中,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取消部分内容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承接省政府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承接省政府下放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事项10项,下放县区实施部分内容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下放县区实施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对应取消,对承接省政府下放新增的要明确承接主体,及时制定并公开审批要件、程序和时限,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县区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主动指导帮助下级部门尽快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并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服务好。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今后,凡下放行政审批或权力事项,必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下级部门意见,充分了解下级部门技术水平和硬件设施等承接条件。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或权力事项的调整,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三定”规定的修订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做到编随事走、人随编走。
附件:1. 市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
2. 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3. 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6项)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附件1
市政府部门第十一批
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
1.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2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3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2.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2项)
序号 |
下放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州辖区内)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
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
5 |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6 |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7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国家、省级立项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8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10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11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12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3.下放县区实施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内容 |
原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使用县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建设局 |
县区建设局 |
2 |
列入省、市、县区年度建设计划,县区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建设局 |
县区建设局 |
3 |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和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总投资在1000万以下(不含征地拆迁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建设局 |
县区建设局 |
4.省政府直接下放到县区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
下放项目名称 |
原实施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
省林业厅 |
县区林业局 |
|
2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
省林业厅 |
县区林业局 |
|
5.合并实施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区林业局 |
在办理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附件2
省驻陇南单位第十一批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市国税局 |
2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市国税局 |
3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市国税局 |
4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市国税局 |
5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市国税局 |
6 |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市国税局 |
7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市国税局 |
8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市国税局 |
9 |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市国税局 |
10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市国税局 |
11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市国税局 |
12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市国税局 |
13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市国税局 |
14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
市国税局 |
15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
市国税局 |
16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17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18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19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20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21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县区国税局 |
附件3
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6项)
1.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市辖区内销售的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2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市辖区权限内省属以外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3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市辖区权限内审定价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制剂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4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市辖区权限内《国家医保目录》中的中药饮片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5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土地标定地价 |
市、县区人民政府 |
6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
县区人民政府 |
2.取消部分内容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内容 |
原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院面硬化、绿化,化粪池,围墙,大门,土方工程,道路照明)不涉及结构和管道安全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市、县区建设局 |
3.承接省政府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3 |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甘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4.承接省政府下放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
1 |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2 |
辖区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3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4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5 |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6 |
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7 |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8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9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
10 |
省道二级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1 |
普通省道二级(含)以下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交通局 |
|
12 |
普通省道二级(含)以下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 |
省交通厅 |
市交通局 |
|
5.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序号 |
项目类别 |
原审批权限 |
现审批权限 |
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或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省上审批限额以下的市属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县区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市属项目,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县区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1亿元以下的市属项目及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县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县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核准。 |
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核准。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炭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州)项目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8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核准。 |
9 |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1〕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
将在陇南的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
10 |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
除省属项目外,全市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竣工验收。 |
6.下放县区实施部分内容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包结果备案和合同备案 |
市建设局 |
县区建设局 |
2 |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30万元以下、施工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及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
市建设局 |
县区建设局 |
7.下放县区实施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市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2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