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驻陇南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对照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105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认真做好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落实工作。并按照省审改办安排,对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及驻陇南单位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确认,研究提出了市政府部门及驻陇南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意见。2014年6月20日,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公布。市政府部门及驻陇南单位第六批新增、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32项,其中:市政府部门新增43项(行政许可项目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4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2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8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审批项目3项、下放县区行政许可项目32项、下放县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向县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6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审批项目5项)、取消调整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17项(下放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备案制管理事项13项、下放政府对政府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取消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调整实施机关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驻陇南单位新增行政审批项目2项(行政许可项目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取消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研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定审批程序、环节和办结时限;对下放县区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做好执行、承接、实施等环节的工作。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工作,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部门第六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3项)
2.市政府部门第六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2项)
3.市政府部门第六批取消调整下放备案制事项(17项)
4.驻陇南单位第六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2项)
5.驻陇南单位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
6.驻陇南单位第六批取消备案制管理事项(2项)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