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省驻陇南单位第十六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和市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和《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7〕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9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六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许可项目136项,其中,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3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3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5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2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部门内部管理事项1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13项、拆分实施行政许可项目6项、单列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项、调整实施层级2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6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63项、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6项、县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2项;公布省驻陇南有关单位调整行政许可项目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3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项目158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抓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抓好市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贯彻落实,明晰市县两级许可权限,及时按程序调整更新本县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甘肃政务服务网陇南子站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六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省驻陇南有关单位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市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附件1
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六批取消调整下放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36项)
1.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承接审批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统筹指导下,市、县区人社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
该项目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列入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2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市建设局 |
承接审批后,市建设局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规范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勘查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 |
非政府投资项目,该项目实施机关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修改审批”调整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
3 |
地方性地图、地方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试制样图的审批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接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做好地方性地图、地方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试制样图的审批工作,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管理 |
实施机关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2.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 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以采购原纸原料生产加工生活用纸巾(不包括生产湿巾和生产原浆纸附带生产生活用纸)、纸质餐饮具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卫生计生委 |
承接审批后,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该项目原为市卫生计生委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实施,承接后,将项目名称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调整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2 |
测绘资质证书核发 |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接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抽查、测绘成果保密检查,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原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省测绘局委托实施,承接后,将项目名称由“丁级测绘资质审批”调整为“测绘资质证书核发”。 |
3.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取消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市财政局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
2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审批后,市档案局按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出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4.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审批内容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取消部分内容后,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2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 |
3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后,下发通知,对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制订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 |
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4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
5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5.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事项调整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区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制定审批办法,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
原项目名称为“建设用地预审”。 |
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事项调整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区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制定审批办法,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
原项目名称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核”。 |
3 |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审批 |
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事项调整后,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审批工作,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
原项目名称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职工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
6. 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加油(气)站、成品油油库项目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1.形成项目情况及时报告制。加强上下联动,积极与县区发改局联系沟通,由各地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已批复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共商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沟通,深化对项目投资环境、潜在风险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项目建成后,联合安监、商务、消防、环保等部门合力监管,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1.形成招投标情况及时报告制。加强上下左右联动,积极与县区和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发现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调研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3.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4.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
3 |
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培训考试和发证、换证、补证、变更等工作,规范人员行为,及时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委托市运管局实施 |
4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
市食药监局 |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社会诚信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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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认定 (零售) |
市食药监局 |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社会诚信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7.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船舶登记证书签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加强船舶管理,做好船舶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登记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2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
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在省政府外事办的统筹指导,进一步加强行政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力度。 |
8.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部门内部管理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审批 |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 |
省国家保密局 |
9.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13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
||||
2 |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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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4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省级或由市、县区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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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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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对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有关规定进行给予处罚,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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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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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废物经营的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市、县区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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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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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做好水路运输经营审批工作。二是加强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已发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检查,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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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船舶营运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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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认真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工作,按照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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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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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分实施行政许可项目(6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拆分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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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审批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审核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
4 |
省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及经营其产品许可 |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市林业局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5 |
药品经营许可与GSP认证(零售)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
市食药监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药监局 |
||
6 |
企业核准登记 |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包括分公司) |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包括企业法人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等) |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11.单列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
市环保局 |
从“建设项目(函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中单列实施。 |
2 |
压力容器安装1级、2级资格许可 |
市质监局 |
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单列实施。 |
12.调整实施层级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调整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务局 |
省商务厅 |
根据有关规定,该许可由省级实施。 |
2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
市国家保密局 |
省国家保密局 |
甲级资质在国家保密局认定,乙级资质在省国家保密局认定。 |
13.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3 |
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4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
5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7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9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核准 |
市、县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0 |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1 |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 |
12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市卫生计生委 |
1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4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5 |
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市安监局 |
16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14.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63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
2 |
宗教场所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审批 |
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3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4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5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建设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7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8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核发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9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消防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10 |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 |
普通护照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12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13 |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4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5 |
市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6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注销、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7 |
市属非公募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8 |
养老机构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9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20 |
市级发证的采矿许可审批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及小型规模矿产资源、砂石粘土采矿许可 |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21 |
农业用地(国有荒地)开发审核(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
农用地开发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22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市环保局 |
23 |
对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24 |
对闲置或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25 |
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市环保局 |
2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暂定、四级资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市建设局 |
2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区东区和全市投资5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28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包括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及劳务分包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市建设局 |
29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市区东区)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
3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31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客运班线经营的许可(县际班线)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32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33 |
申请设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34 |
申请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证、发证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3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项目)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36 |
河道采砂许可(县际界河) |
在河道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37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签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签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3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不含省管工程)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39 |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万公顷和5万平方米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4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41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42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43 |
生猪屠宰企业的设立审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44 |
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农业部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
45 |
采集、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采集、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林业局 |
4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47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商务局 |
48 |
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作其他用途的审核 |
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49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50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51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项目的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52 |
印刷经营许可(含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装潢印刷经营)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5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54 |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55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56 |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5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食药监局 |
58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59 |
科研和教学所需用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
科研和教学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0 |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设及易地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61 |
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6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63 |
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15.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公安局 |
县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县区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县区公安局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制定审批办法,加强对烟火燃放的监督管理。 |
|
2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区东区) |
市建设局 |
武都区建设局 |
下放审批后,市建设局加强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开展审批,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项目名称更改为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3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市区东区) |
市建设局 |
武都区建设局 |
下放审批后,市建设局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区要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开展审批,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项目名称更改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4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社会诚信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项目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5 |
城乡集贸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品审批 |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社会诚信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6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宕昌县、文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审批后,市体育局要加强对县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宕昌县、文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境内攀登山峰活动的审批和监管。 |
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主要是指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
16.县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下放
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 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
省民政厅 |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承接审批内容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省林业厅 |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承接审批内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将公路、铁路等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县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
8. 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
2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附件2
省驻陇南有关单位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1.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的审查 |
市气象局 |
2 |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审批 |
市气象局 |
3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市气象局 |
2.省驻陇南单位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市地税局 |
附件3
市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5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
3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5 |
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市民族宗教委 |
|
6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
市民族宗教委 |
|
7 |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
市民族宗教委 |
|
8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9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10 |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1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12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
13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
14 |
消防设计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15 |
消防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16 |
内地公民前往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17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18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19 |
普通护照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2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
市、县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21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市、县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
2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县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23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24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市、县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25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2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民政局 |
|
28 |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29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30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
32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33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3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35 |
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36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市人社局 |
|
37 |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38 |
农用地开发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39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4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4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交易环节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 |
43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4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
45 |
测绘资质证书核发 |
市国土资源局 |
|
46 |
地方性地图、地方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试制样图的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
47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48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4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市环保局 |
|
50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51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52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市环保局 |
|
53 |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
市环保局 |
|
5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市建设局 |
|
5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56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
市建设局 |
|
57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市建设局 |
|
5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
|
59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6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6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62 |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3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4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5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6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7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8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9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70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71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7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7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
74 |
取水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6 |
在河道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7 |
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签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1 |
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2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8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87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88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8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90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农业部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91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 |
市农牧局 |
|
92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核准 |
市、县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
93 |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市林业局 |
|
94 |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95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96 |
采集、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林业局 |
|
97 |
国家珍贵树木种子收购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市林业局 |
|
98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市林业局 |
|
99 |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
市林业局 |
|
1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0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02 |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03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商务局 |
|
104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105 |
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106 |
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107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108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109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110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111 |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兰州外)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112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
113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 |
|
114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 |
|
115 |
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11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117 |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 |
|
118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市卫生计生委 |
|
11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120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12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
122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
12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2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25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26 |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27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2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29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
130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市安监局 |
|
131 |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
132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33 |
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市安监局 |
|
134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
135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3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37 |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13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139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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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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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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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科研和教学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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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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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
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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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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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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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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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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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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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包括分公司)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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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包括企业法人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等)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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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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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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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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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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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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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压力容器安装1级、2级资格许可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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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审批 |
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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