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县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市县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和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5〕1号)规定要求,从2015年开始,我市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已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职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年度报告公示程序
(一)自查报送
市县区事业单位要对上一年度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以及《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分析研判,认真总结、查漏补缺,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将本单位年度报告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如延迟报送的,须提交书面材料予以说明。
(二)受理审查
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市直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安排部署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事业单位通过“专用光盘”或“二维码”进入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附件一),提交上一年度年末资产负债表、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住所证明、《事业单位法人备案登记表》(附件二)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主管部门按规定内容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表》(附件三),并评定等次,加盖公章报送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事业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允许公示的决定。对事业单位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三)公示监督
经审查且符合公示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登记管理机关在市县机构编制网和统一提供的公示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6个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公示应当接受本系统、本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更换证书
经年度报告公示的事业单位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上交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更换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具体办理程序见《事业单位更换法人证书工作流程》(附件四)。事业单位涉及变更等登记事项的法人证书更换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数据上报
在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上报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情况,并统计汇总年度公示工作情况相关数据。
本通知附件可在 “陇南机构编制网”自行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推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主管部门要督促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履行法人责任,做好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不折不扣,严格评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认真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齐全。
(二)开展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经审查发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未经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通知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通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要做好事业单位落实年度报告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联合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推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备案监管工作。
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