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陇南市编办机关科 | 发布日期:2014-12-23 】     【选择字号: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50号)精神,设立陇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金融方针、政策,牵头拟订陇南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汇总分析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全市金融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拓宽融资渠道,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

(二)建立全市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与人行陇南市中心支行、陇南银监分局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做好支持地方经济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全市各县(区)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在陇南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争取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牵头组织评价金融机构支持陇南经济社会发展业绩。

(三)牵头推进地方金融改革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在陇南各金融机构推进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的组建和引进工作,健全金融服务体系;牵头地方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股权变更、风险评估等改革实施工作;推进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推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四)参与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拟订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政府重大项目融资工作。

(五)统筹推进全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建设。

(六)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指导全市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作;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

(七)负责指导市保险业协会和市各保险公司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全市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推进保险产品创新,引导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为陇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保险业金融机构设立和引进服务协调工作。

(八)负责推进地方创新类金融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工作。牵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初审、协调监管和年度评价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承担对全市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参与指导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参与拟定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组织指导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交流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陇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地方金融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人员工资、干部考核、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学习培训以及车辆调度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参与指导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承担全市金融办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信贷科

负责与在陇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为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引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分析研究在陇南银行业机构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信贷运行状况;负责开展银政、银企合作和“招行引资”等工作;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引进服务协调工作;负责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

(三)资本市场与保险科

负责与在陇南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业协会、保险机构和证券业监管部门、证券机构的联系;引导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为陇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牵头评价陇南保险业和证券业支持地方发展情况;负责保险业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设立和引进服务协调工作;参与企业债券融资工作,指导地方资本市场发展;负责指导、协调及组织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协助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协调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的编制及上市推荐工作;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四)统计监管科

负责与在陇南银行业监管部门联系工作,承担全市金融数据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审和日常监管;负责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工作,协调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陇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编制15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1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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