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甘发〔2013〕22号)精神,设立陇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
2.外籍医师来陇南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3.港澳台医师来陇南短期行医核准职责。
4.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5.社会资本举办的5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和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职责。按照“谁登记、谁注册”原则,增加上述医疗机构的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职责。
6.根据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增加的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将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的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督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市级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中等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维护,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事务等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年度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国有资产、基础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装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提出价格建议;统一管理和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和国内外其他援助款项。
(三)信息宣传科
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协调推进行业对口帮扶等工作。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网络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科研项目管理、新技术应用、科研基地建设;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学术团体管理工作。
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重点学科建设。
(五)农村卫生工作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卫生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农村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有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指导检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组织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拟定相关规划和预案,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卫生保障任务;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七)医政科
负责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紧急医疗救援和采供血体系建设。
(八)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科
负责拟订传染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组织对重大疾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对传染病实施检疫监测;紧急处置急性、烈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与蔓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免疫工作。研究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各级妇幼卫生相关资料。
(九)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助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化综合治理工作。
(十)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
负责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建立流动人口卫生与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一)中医药科
贯彻执行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中医技术标准和机构建设标准;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监督及管理;指导中医科研、教学,组织中医科技成果推广;负责中医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审查、注册登记、技术职务评审;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中医药学术交流工作。
(十二)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组织拟订地方性卫生技术规范;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依法监督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血液管理;对卫生许可、执业许可、健康许可和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广告审查;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稽查与监督。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拟定工作规范、计划,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维护患者权益科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纠纷处理、维护公众权益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基层依法调解处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纠纷,引导公众维护合法权益;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四)监察室
负责监督本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及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教育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及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编制47名,其中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2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给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副县级专职副主任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落实省上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将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撤销市药物采购配送中心。
(四)设立陇南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事业单位,科级建制,隶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原核定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2名事业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市药物采购配送中心1名事业编制划入陇南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五)设立陇南市健康教育中心,事业单位,科级建制,隶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原市药物采购配送中心4名事业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连人带编划入陇南市健康教育中心。
(六)将陇南市计划生育培训服务中心更名为陇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隶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将陇南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更名为陇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药具配送管理站,隶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药物配送职责。
(八)将原核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1名科级领导职数核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