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从严控机构编制入手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8-12 】     【选择字号:

为贯彻落实市编委《关于在全市推行机构编制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礼县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结合礼县实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县委办、政府办文件下发执行,《通知》在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加强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规范机构设置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一年来,礼县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严控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三个一”制度。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 “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的要求进行专项办理。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规定,各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均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更不得以此作为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提高机构级别的依据。

二、加强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事项必须始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行政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不得突破上级分解下达的编制总额,事业编制总体不得超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主要采取余缺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充分发挥编制使用效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都要严格依据《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必须控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之内,绝不能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空缺的领导干部编制不能调入其他干部,不能占用干部相应编制调入工勤人员;超编单位一律不准增加人员;职能萎缩或职能运行不到位的部门,有编制也不补充人员;满编单位确需增加特殊人才时,按照“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办法增人或按规定增加编制后再增人;空编单位因工作确需增加人员时,必须书面申请,并由县编办下达《空编增人审批表》,按照人员编制结构和岗位素质要求增人。县编办没有下达《空编增人审批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调配、分配、安置和录用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编进人和未经县编办同意违规进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机构设置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机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设置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机构名称、加挂牌子、提高机构级别、增设内设机构,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加挂的牌子要及时撤销。确需设立或增设机构的,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设置。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申报制度,凡涉及机构增设、撤并、提高级别、更名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由主管部门同编办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通过调整空编解决,无空编的要在县内或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严格按权限审批机构,凡设置和调整副科级以上机构的,须经县编办审核、县编委会审定并经县委同意后,报市编办审批;增设和调整股级机构(内设机构)的,须经县编办审核后,由县编委会审批。

四、严格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在全县推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所有在编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式管理,人员调整时,坚持卡随人走的原则,及时办理出(入)编手续。对行政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不得混编混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总额,实行定编定岗到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当出现空编需要增加人员时,主要从同级相关或其他部门富余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须请示县编委同意,由县编办出具用编许可后方可进行招录。新进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调入人员、安置军转干部、考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招录工作,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在核准的编制使用数额内进行,不得超编招录各类人员。坚持人随组织关系走、工资关系随人走的原则,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干部发生变动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在一个月内到编办办理出编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好工资转移或停薪手续。因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负责,停止核拨相关单位人员工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和财政管理,组织、人社部门调动人员、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时,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设立机构的不得核拨办公经费;未在核定的编制内调动人员的,不予拨付工资。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内调动人员时,要以编办审批的《礼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表》和《空编增人审批表》为依据,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调动人员。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不得核发工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除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内调动人员外,系统内人员调动按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从乡镇事业单位向县直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需调动的必须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人社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有关单位是否存在超编进人、是否按权限和程序调动人员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人员编制核拨工资和办公经费。

六、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县编办要与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密切协作,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编不在岗、长期脱岗、到龄不退、死亡后仍领工资等突出问题,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加大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级别、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行政事业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级别配备领导干部,特别要严禁借领导班子调整和部门整合、撤并、隶属关系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及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确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控制了机构编制增长,提高了机构编制使用效益,实现了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

监督检查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