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陇南市编办机关科 | 发布日期:2014-12-23 】     【选择字号: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10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50号)精神,设立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

1.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2.依据省、市工商局登记事权划分和授权需下放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履行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2.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大商品质量监管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完善12315消费维权体系建设。

4.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协作体系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

5.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集中突破。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实行管理。对全市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基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和指导所属协会工作。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承担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责任。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商标违法行为,负责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初审、管理、保护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中共陇南市非公企业工委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负责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信访、机要、档案、保密、服装装备、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职责;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对全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行督查检查;负责承办人大建议、政协议案、提案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编制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本局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经费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国有资产和装备管理的财务监督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规科

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论证和备案审查;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承担市局有关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听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四)注册登记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负责个体私营经济、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库建设、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五)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商标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全市商标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的推荐和初审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商标协会的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

负责有关市场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七)基层工作科

指导拟订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承担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执纪执法监督、效能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表彰活动的组织考核、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基层工商所(分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基层工商所(分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考核、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信息管理科

负责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以及相关数据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及维护,信息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制订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并及时开展跟踪督查;负责组织对全市各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的督察考核工作;负责对鼓励、扶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营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围绕全市非公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表彰、评先和推优工作。

(十)监察室

负责监督本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及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教育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及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编制52名(含经济检查分局编制),其中行政编制36 名,事业编制 1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 26名(含经济检查分局科级领导职数3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检查分局(经济检查科),正科级建制,为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协调指导全市工商系统的执法办案工作;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禁止传销等执法工作;查处各类市场经营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反走私、反假币和“扫黄打非”等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全市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统计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按照中共陇南市委发〔200926号文件精神,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挂中共陇南市非公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牌子,下设办公室,正科级建制,所需科级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在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主要职责按照中共陇南市委发〔20092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四)撤销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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